改定親權

日期

2024-12-27

案號

ULDV-113-家親聲-139-20241227-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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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39號 抗 告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親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未繳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通知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2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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