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4-12-27

案號

ULDV-113-家親聲-150-2024122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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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 ,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貳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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