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日期
2025-03-05
案號
ULDV-113-家親聲-158-2025030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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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俊翰律師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黃俊仁律師 程序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改定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乙○○○○○為未成年子女蔡昕芮(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汯軒(男,民國000 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程序監理 人,並由兩造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各預納程序監理人酬金新臺幣1 9,000元。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又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條、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蔡昕芮、蔡汯軒權利義務事 件,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保障其等表意權及聽審權,及為妥善安排相關之照護及會面交往等事項,確有為其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 三、被選任人乙○○○○○為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臨床心理師,長期從 事兒少保護工作,具備專業訓練及實務工作經驗,亦具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適宜擔任本件未成年子女蔡昕芮、蔡汯軒之程序監理人,本院徵得乙○○○○○同意,爰選任其為未成年子女蔡昕芮、蔡汯軒之程序監理人。 四、程序監理人應基於未成年子女蔡昕芮、蔡汯軒之利益及專業 立場,儘速瞭解其等心理狀態及意願,並與兩造、未成年子女現在或之前就讀學校之教師會談,暨分別至兩造住處於未成年子女蔡昕芮、蔡汯軒與兩造相處時,觀察兩造與蔡昕芮、蔡汯軒互動或兩造之父母與蔡昕芮、蔡汯軒相處及互動等情形,並就未成年子女親權是否應改定由聲請人任之?或兩造共同任之?若共同任之,由何人擔任主要照顧者?及非同住方之一造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方式為何以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暨未成年子女是否願意到庭向法官表達意願等,提出書面報告。程序監理人與各會談人會談時,得視需要予以錄音錄影,各會談人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辦理,且不得錄音錄影,兩造及各會談人於程序監理人提出報告後,如有必要應經由本院與程序監理人聯繫,不可私自與之聯絡,如有騷擾情事,程序監理人自得將相關資料提供法院於本件審理時參酌,附此敘明。此外,為使程序順利進行,審酌程序監理人會談之人甚多,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5項及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併諭知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應由兩造先行分別預納新臺幣19,000元。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