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

日期

2025-01-07

案號

ULDV-113-家親聲-170-20250107-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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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 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 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相對人為 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之女性,現年67歲,而依內政部公布之112 年度雲林縣簡易生命表所示,雲林縣67歲之女性平均餘命為19.2 2年,揆諸前揭說明,應以10年計算聲請人本件聲請免除扶養義 務之利益;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雲林縣112年度平均每 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0,356元,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 為2,442,720元(計算式:20,356元×12月×10年=2,442,720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 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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