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3-11

案號

ULDV-113-家親聲-176-20250311-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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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乙○○ 關 係 人 賴☆☆ 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選任賴☆☆(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賴□□(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附件所示方式辦理被繼承 人賴俊成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賴♦♦(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賴△△(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附件所示方式辦理被繼承人 賴俊成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未成年人賴□□、賴△△之母親 ,聲請人與未成年人賴□□、賴△△為依法定應繼分辦理被繼承人賴俊成遺產分割事宜,聲請人與未成年人賴□□、賴△△利益相反,依法不得為未成年人賴□□、賴△△之代理人,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即未成年人賴□□、賴△△之姑姑賴☆☆、賴♦♦,分別為未成年人賴□□、賴△△辦理被繼承人賴俊成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被繼 承人賴俊成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堪認其主張屬實。本院審酌關係人賴☆☆、賴♦♦均為未成年人賴□□、賴△△之姑姑,其於被繼承人賴俊成遺產繼承事件中,非為繼承人或有何利害關係,且據渠等表示同意分別擔任未成年人賴□□、賴△△辦理被繼承人賴俊成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有渠等提出之特別代理人同意書在卷可憑,而依聲請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遺產分割結果對未成年人賴□□、賴△△並無不利,本院因認選任關係人賴☆☆、賴♦♦分別為未成年人賴□□、賴△△辦理被繼承人賴俊成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應可善盡保護未成年人賴□□、賴△△之權益,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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