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日期

2024-10-24

案號

ULDV-113-家親聲-88-20241024-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8號 反 請 求 聲 請 人 王允暘 上列反請求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請求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反請求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事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應徵收費用1,000元,反請求聲請人未據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反請求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