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親權

日期

2025-02-26

案號

ULDV-113-家親聲-92-20250226-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丁威中律師 相 對 人 丁○○ 代 理 人 詹閔智律師 程序監理人 游郁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游郁芳為未成年子女丙○○、甲○○之程序監理人,並由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預納程序監理人酬金新臺幣參萬捌仟元。   理 由 一、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 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條、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原為夫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甲○○(下合稱未 成年子女),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合先敘明。兩造對未成年子女是否應改定親權人事宜,意見紛歧、難有共識。另考量子女雖已能表達意見,但恐有陷於兩造的糾葛致不能為適當的表意,為確實保障表意權、聽審權及最佳利益,兼能妥善安排相關之教養、照護及探視等事項,本件確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本院依據聲請人提出之程序監理人名單,審酌游郁芳為經司法院遴選造冊之程序監理人,現為臨床心理師,具有兒童青少年情緒、行為困擾問題衡鑑評估與諮商、治療、心理創傷或悲傷諮商與治療、性侵害、受虐或其他被害情緒不良及心理困擾諮商與治療、親子互動溝通和家長親職心理教育諮詢與諮商、個別、家庭或夫妻與團體諮商治療等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足認其為適當之人選,並經兩造表明同意,本院亦徵得其同意等情,爰依前述規定,選任游郁芳為本件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此外,本院為使程序順利進行,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5項及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併諭知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應由聲請人先行預納新臺幣38,0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