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03
案號
ULDV-113-小上-15-20250303-2
字號
小上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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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上訴人 吳易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 為「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林珈文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