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21

案號

ULDV-113-消債更-120-20241021-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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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珮慈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附表: 一、向本院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下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聲請人主張有對「張松能」之債務360萬元,聲請人應提出 有積欠上開債務之相關證據。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有工作?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 稱、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 四、依聲請人陳報之「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聲請人「本人 」「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並非依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式:14,230×1.2=17,076)計算。請提出「電話費」、「交通費」、「三餐費用」、「生活雜支」之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或陳報改以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 五、聲請人陳報扶養子女「林妍妙」、「林虹朱」之扶養費各為 每月6,000元,是否為扣除該2名子女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即其父親)之扶養費之後金額? 六、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子女「林妍妙」、「林虹朱」使用 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1年8月28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子女「林妍妙」、「林虹朱」是 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子女「林妍妙」、「林虹朱」是否 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 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十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二、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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