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21

案號

ULDV-113-消債更-150-20241021-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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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榮坊 代 理 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提出債權人「勞動部」、「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權之相關證據。 三、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女張育晨、張馨尹、張書瑋之 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1年10月8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女張育晨、張馨尹、張書瑋於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0月8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五、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女張育晨、張馨尹、張書瑋 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七、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女張育晨、張馨尹、張書瑋是 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八、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 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九、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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