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03
案號
ULDV-113-消債更-151-2024120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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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祤儂即陳驪華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依聲請人所陳目前任職於「原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 入約新2萬元,亦有提出「原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服務證明書。仍請據實陳報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或其他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提出由雇主「原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並蓋有公司大小章)出具聲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6個月即113年4月至113年9月份之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等)。並請聲請人據實說明既然自「原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領有薪資收入,為何聲請人提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並無上開薪資收入之報稅資料?為何依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料表(明細)所示,目前聲請人係投保於「雲林縣貨物包裝運送職業工會」與「林秀真」,而非投保於「原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1年10月10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 ㈥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育兒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車牌號碼:000-000(三陽廠牌、20078出廠)之機車現值估價單」。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請據實說明聲請人目前設籍之戶籍地(南投市草屯鎮)與居所地( 雲林縣麥寮鄉)不符之原因為何?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