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0-23
案號
ULDV-113-消債更-154-2024102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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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品臻 代 理 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3年10月1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 (更生)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 定)。 ㈡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 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㈤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提出切結書,切結「本人目前從事汽車 修護廠清潔工,每月薪資約12,000元,特此切結為憑」。請據實陳報目前受僱於何家汽車修護廠之名稱?(其名稱 、營業處所)目前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若有領取年終獎金或三節獎金,請提出該獎金之明細單。並請聲請人提出「113年4月至113年9月止」之每月所得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說明。並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工作證明書」及每月領取薪資之資料(不得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之)。 ㈥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張○媛」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1年10月12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該影本模糊不清,無法看出明細,請聲請人提出前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 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張○媛」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陳報每月繳納保險費之金額。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㈧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張○媛」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育兒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請提出「受扶養人張○媛」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陳明「受扶養人張○媛」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 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張○媛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張○媛」「目前」每月必要支 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最新』(不要再提出112年度之單據)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費用、水電費、加油費用之收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依債務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僅395,520元 、支出505,824元,收入遠低於支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請釋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彰化縣埔鹽鄉」與居所地「雲林縣斗 南鎮」不符之原因。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依聲請人之聲 請狀所稱,每月收入約16,480元扣除每月支出22,076元,每月剩餘-5,596元。每月希望清償1,000元(不足部分由家人協助)】。請釋明由何位家人協助?並提出其資料。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