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03
案號
ULDV-113-消債更-165-2024120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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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黃義勝 代 理 人 黃逸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 6,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黃義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 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於聲請更生時,提出切結書,切結「職業:販售水煎包 、泡菜。收入來源:自營。工作地點:雲林縣○○鄉○○○路○段000號。…每月收入新臺幣23,000元。」請據實說明該「工作地點:雲林縣○○鄉○○○路○段000號」是否為聲請人向第三人承租?若係,請提出承租地點之租賃契約書影本、陳報出租人之姓名電話到院。若非向第三人承租,則係以何種形式在該地點販售水煎包、泡菜?並請提出照片為佐。 ㈤依聲請人提出之雲林縣政府113年8月28日府建行二字第1130063 868號函影本所示,聲請人已對「禾佳食品行」申請商業設立登記(商業登記所在地為「雲林縣○○鄉○○村○○路000號」)。則與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不符!請聲請人據實說明。並提出「禾佳食品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另請說明為何「禾佳食品行」之商業登記所在地設立在雲林縣○○鄉○○村○○路000號之原因。另因聲請人擔任「禾佳食品行」之負責人,請說明聲請日前5年內(即108年11月12日至113年11月11日)是否有營業?如有營業,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㈥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1年11月12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該影本模糊不清,無法看出明細,請聲請人提出前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 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陳報每月繳納保險費之金額。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㈧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育兒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車牌號碼 :000-0000(中華廠牌、2005年出廠)之現值估價單。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最新』(不要再提出112年度之單據)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如房屋租賃契約書、電信費用、水電費、加油費用之收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請釋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台南市永康區」與居所地「雲林縣元 長鄉」不符之原因。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