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日期
2024-12-17
案號
ULDV-113-消債更-184-20241217-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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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左耀元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3年12月5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 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規定)。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收入來源為何(是否包括原莊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福斯國際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包含獎金收入)?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113年6月至11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㈥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左台生、黃麗蘭」於郵局、銀行 、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1年12月7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存摺影印後未清晰,請提出向金融機構申請之歷史交易明細到院),切勿以翻拍之畫面提出於本院! 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左台生、黃麗蘭」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每月繳交保險費之金額、保單質借情形,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㈧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左台生、黃麗蘭」是否有領取保 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育兒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提出聲請人名下不動產: ⒈雲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94431分之8000) 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及土地現值資料 ⒉雲林縣○○市○○段00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第一類建物登記 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及建物現值資料。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 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依聲請人提出名下之彰化銀行虎尾分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 本所示,請據實說明下列款項之用途; ⒈原莊汽車於112.9.23以FEDI存入108,600元、於112.9.23以FE DI存入71,820元、於112.9.23以FEDI存入78,180元、於112.9.23以FEDI存入56,000元、於113.3.6以FEDI存入24,840元、於113.5.17以FEDI存入120,000元(見本案卷第91、97頁)。 ⒉VOLKS於112.9.25匯款11,305元、於112.10.25匯款8,530元、 於112.11.27匯款21,287元、於112.12.25匯款14,412元、於113.1.25匯款17,598元、於113.2.26匯款13,005元 、於113.3.25匯款4,643元、於113.4.25匯款18,121元、於113.5.27匯款12,532元、於113.6.25匯款9,591元、於113.7.29匯款19,395元(見本案卷第91-93、99-101頁) 陳明「受扶養人左台生、黃麗蘭」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 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左台生、黃麗蘭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左台生、黃麗蘭」「目前」 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依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左台生、黃麗蘭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其二人均有「公益彩券甲類經銷商」之執行收入,請據實說明為何左台生、黃麗蘭有該項收入?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