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0-09

案號

ULDV-113-消債清-27-20241009-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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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李鈺甄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 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3,000元 (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是否有郵局存摺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包括證券存摺)? 如有,請提出2年內(自111年9月2日起)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 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清算聲請前二年(即111年9月2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如有,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如平均每月薪資收入在基本工資以下(113年度為每月27,470元),應予說明不能賺取基本工資以上之事由。 四、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3年臺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說明111年9月2日起迄今,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 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六、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請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名稱、種類,以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七、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 、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八、聲請人,如尚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 建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 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十一、說明聲請人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贈與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三、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及其他資產在內之種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述之。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288號強制執行事件 現在進行之狀況為何?依執行處113年5月14日雲院仕113司執辛6228字第1134018342號函之附表,所記載911建號建物之鑑定價格為新台幣301,200元、935建號建物之鑑定價格為253,000元;地上權部分:911、935建號鑑定價格各為206,000元,合計為966,200元,何以財產目錄僅記載為191,925元? 十五、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 十六、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 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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