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4-12-03
案號
ULDV-113-消債清-34-20241203-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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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庭君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姵珺 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 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說明書所示,聲請人自陳「收入來 源:⒈零工,每月約7,200元;⒉子女孝親費,每月約5,000元」。請據實說明聲請人打零工之工作性質?請提出近3個月內之雇主、工作地點、內容、時段、每日工作時間、每月工作日數、計薪方式、如何領薪、薪水多少?當次領或月結?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工作證明書暨雇主之聯絡方式。另「子女孝親費,每月約5,000元」,是由哪位子女?按月給付孝親費多少數額?請該子女出具切結書(切結書上需有簽名、蓋章)。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 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111年11月13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非僅有餘額查詢單』,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若該影本模糊不清,無法看出明細,請聲請人提出前開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 ㈥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陳報每月繳納保險費之金額。並提出『由保險公司出具』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請據實說明,聲請人於何時請領「勞保老年一次給付」?領取 之金額數額?係以何種方式領取(現金或轉帳方式領取)?若以轉張方式領取,係轉入何帳戶? 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 利部公告113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如租賃契約書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