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日期
2025-01-20
案號
ULDV-113-消債清-35-20250120-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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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 債 務 人 廖宜軒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7,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聲請人陳報現聲請人在沐栗美甲從事美容業,每月收入25,0 00元等語。請據實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內容、雇主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暨雇主之聯絡方式(勿再以聲請人之切結書提出),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 三、請提供債權人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青苑農產行」、「李正」、「謝淑真」之相關證據以證明債務數額。 四、提出受扶養人即聲請人之子女李釉絜、李柚妍之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女李釉絜、李柚妍使用之各金 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女李釉絜、李柚妍於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1月20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七、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女李釉絜、李柚妍是否有投 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子女李釉絜、李柚妍是否有領取 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ㄧ、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