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日期

2024-11-06

案號

ULDV-113-消債聲-11-20241106-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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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政誠 代 理 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務人劉政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劉政誠已經鈞院以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正。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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