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日期
2024-11-26
案號
ULDV-113-消債聲-12-20241126-1
字號
消債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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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英生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務人吳英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吳英生已經鈞院以113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