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監護人報酬

日期

2025-02-17

案號

ULDV-113-監宣-312-20250217-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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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丁○○ 關 係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其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戊○○之監護人報酬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酌定聲請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戊 ○○之監護人報酬為每月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戊○○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選任為受監護宣告人戊 ○○之監護人,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戊○○其他子女即關係人甲○○、乙○○前在本院就履行扶養義務事件調解成立,以調解筆錄約定按月輪流擔任父親戊○○、母親丙○○所居住之長期照顧中心及老人養護中心之聯絡人,並負責該月生活照護事項,及輪流按次擔任父親戊○○或母親丙○○於醫院急診時之聯絡人及負責當次生活照護事項等內容,惟關係人甲○○至今均未依調解筆錄內容履行,均由聲請人代為履行,而聲請人於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戊○○之監護人期間,為照顧受監護宣告人戊○○而無法工作,且耗費諸多心力,因受監護宣告人戊○○需頻繁就醫,聲請人要陪同受監護宣告人戊○○就醫,且幾乎每天都要跟受監護宣告人戊○○所居住之安養機構聯絡,又為支應受監護宣告人戊○○於安養機構之照護費用,聲請人前並聲請法院裁定准其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戊○○名下不動產,爰依法聲請酌定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戊○○之監護人報酬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0元等語。 二、按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 資力酌定之,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4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監護宣告人戊○○之醫療單據、電子病歷資料、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戊○○所居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資料、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18號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112年度家非調字第249號履行扶養義務事件調解筆錄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家非調字第249號履行扶養義務事件、112年度監宣字208號監護宣告事件、113年度監宣字188號陳報財產清冊事件、113年度監宣字第218號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又本院函詢受監護宣告人戊○○所居住之雲林縣私立寬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確認聲請人協助處理受監護宣告人戊○○事務之情形,據該中心函覆略以:「受監護宣告人戊○○入住本機構長期照顧契約由聲請人和機構所簽立;受監護宣告人戊○○在機構每月所需照顧費用,是由聲請人電匯支付繳納;受監護宣告人戊○○平時使用耗材是由聲請人準備,且主動和機構聯絡;受監護宣告人戊○○就醫期間由聲請人陪診」,有雲林縣私立寬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民國114年2月12日寬宏字第11402120011號函附卷可參。另關係人乙○○到庭表示對於聲請人聲請酌定其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戊○○之監護人報酬金額沒有意見,而關係人甲○○經本院通知,則未到庭或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就任受監護宣告人戊○○之監護人後,對受監護宣告人戊○○已進行之生活照護協助、財產管理等工作內容,及聲請人未來繼續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戊○○之監護人所需付出之心力、勞力及時間,併考量受監護宣告人戊○○之財產狀況,認聲請人聲請酌定其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戊○○之監護人報酬為每月1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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