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18

案號

ULDV-113-監宣-342-2024121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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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陳維傑 相 對 人 陳董綉霞 關 係 人 李俊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董綉霞(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維傑(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李俊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維傑、關係人李俊穎分別為相對人 之次子、雲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科社工員,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8日因極重度失智症、全攤,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指定聲請人陳維傑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李俊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廖寶全診所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又依上開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相對人之障礙等級為「極重度」,顯示相對人屬病情嚴重之病人,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復據鑑定人即廖寶全診所廖寶全醫師出具鑑定報告稱:相對人是1位老年失智症的84歲喪偶女性,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約束在輪椅上,全身無力癱坐,身上有鼻胃管、尿布和約束帶,意識朦朧,尚有眼神接觸,臉部表情愁苦,情緒煩躁不安,不會配合簡單指示或無法了解指令,大多沉浸在自我世界,偶爾和兒子有些微互動,自言自語且答非所問,日常基本生活如餵食、翻身、抽痰和個人衛生需專業人員照護,其認知和社交功能不足以做判斷或解決問題,已符合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辦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極重度障礙程度回復可能性低,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有鑑定人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本院審酌上情,認為相對人現已因失智症導致重度智能及言語障礙狀態,而無法表達其內心意思,日常生活起居均須他人協助照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狀,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聲請人陳維傑為受監護宣告人陳董綉霞之次子,而受 監護宣告人之配偶陳賢治、長子陳維明均已歿,除聲請人外已無其他最近親屬等情,有上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並考量聲請人及關係人李俊穎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人之次子、雲林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科社工員,各有意願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同意書1份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應有監護受監護宣告人之能力,並適於任之,本院認由聲請人陳維傑擔任監護人,及由關係人李俊穎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選定陳維傑為受監護宣告人陳董綉霞之監護人,及指定李俊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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