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17

案號

ULDV-113-監宣-348-2024121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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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王OO 相 對 人 王OO 關 係 人 王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OO(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王OO(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王OOO之監護人。 指定王OO(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 1年6月間因老人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之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相對人之配偶王OO、次 子王OO、三子王OO均已死亡。  ㈡同意書:相對人之長子王OO、孫子王OO、孫女王OO均同意選 定王OO為監護人、指定王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㈢相對人之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下稱若瑟醫院 )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㈣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44號監護宣告事件全案卷宗(聲請人 於113年6月14日撤回該案之聲請)。  ㈤本院113年12月13日鑑定筆錄、鑑定人即若瑟醫院詹智堯醫師 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認相對人因失智症,除可回答自己名字及認得兒子、媳婦外 ,其餘問題均無法正確回答,對於自己生活之現況描述與事實落差甚大,確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又經本院主動查詢意定監護系統,本件並無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且認由相對人之長子王OO擔任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因此選定王OO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王OO之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孫王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 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 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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