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1-24

案號

ULDV-113-監宣-355-2025012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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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何OO 相 對 人 賴OO 關 係 人 賴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賴OO(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何OO(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賴OO之監護人。 指定賴OO(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之長子即相對人自出生時因腦性 麻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之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依據後附之證據,認相對人為重度身心障礙人士,於民 國(下同)114年1月4日鑑定時,躺臥在床,意識混亂,失語且不會配合簡單指示動作,亦不能了解指令,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㈡同意書:相對人之父母及弟弟均同意選定何OO為監護人、指 定賴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㈢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本院113年12月18日公務電 話記錄。  ㈣廖寶全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及鑑定結果、受鑑定人相片。    認相對人因先天發展遲緩導致智能不足合併全身抽搐,持續 臥床,日常起居需他人協助,整體認知和社交功能無法做判斷或解決問題,重度障礙程度回復可能性低,確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又經本院主動查詢意定監護系統,本件並無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且認由相對人之母何OO擔任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因此選定何OO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賴OO之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父賴OO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 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 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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