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1-24

案號

ULDV-113-監宣-363-2025012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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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沈佳陵 上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 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 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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