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24
案號
ULDV-113-監宣-380-20241224-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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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陳建志 相 對 人 陳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素美(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陳建志(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建志為相對人陳素美之子,相對人 因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故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建請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若相對人僅須受輔助宣告,則建請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者,得依 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亦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所明定。而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又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輔助宣告之人,始得為輔助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78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6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相對人之 親屬系統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證,而本院囑託鑑定人即廖寶全診所廖寶全醫師對相對人進行精神鑑定,鑑定人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在廖寶全診所,對相對人進行精神鑑定,據鑑定人向本院提出之鑑定報告內容略以:「相對人是一位智能不足合併思覺失調的61歲喪偶女性,規律接受長效針和其他精神科藥物的治療,因此相關症狀獲得明顯改善,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意識清醒,定向感佳,專注度和配合度佳,有語言能力和行動能力,會配合簡單指示,會辨識鈔票幣值但不會某些簡單算數,缺乏抽像思考,其認知和社交功能有部份障礙,社會價值之判斷力已受影響,已符合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中度障礙程度回復可能性低,建議為輔助宣告」,有廖寶全診所精神鑑定報告書及相對人於精神鑑定時之照片在卷可稽,而相對人經本院法官當庭訊問結果,相對人能說出自己的名字,能正確辨認聲請人為其兒子及正確說出聲請人的名字,能正確辨識當下之時段、法官手比之數字,能正確認知法官提示的物品及其用途,但相對人無法說出自己的生日、身分證字號等年籍資料,也無法完整說出自己居住地址的門牌號碼,對於當日之日期亦無法說出,且無法正確計算找零,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相對人並非完全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從而,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於法尚有未合,惟相對人仍有受輔助之必要,爰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 四、次查,相對人喪偶,聲請人為其最近親屬,而本院審酌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兒子,目前與相對人同住,負責照顧相對人,相對人之事務主要由聲請人協助處理,又聲請人有意願擔任相對人受輔助宣告後之輔助人,並經相對人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受輔助宣告後之輔助人,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受輔助宣告後之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