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4-12-27
案號
ULDV-113-監宣-422-20241227-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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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即 監護人 李OO 相 對 人 即受監護人 林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或將該不動產 信託予具公信力之金融機構。不動產處分之單價不得低於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相對人前經本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惟相對人尚有新臺幣(下同)800,000元、1,100,000元之借款債務未清償,且日常醫療養護亦需支付費用。茲擬處分相對人名下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作為相對人之照護費用,是為相對人之利益,因此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第1、2項之規定,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上述關於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農地買賣契約書等件可供證明。又相對人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184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而聲請人以及本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並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343號准予備查在案等等情形,此經本院主動調閱前述監護宣告事件、陳報財產清冊事件等案聲請卷宗,查核卷內資料,確認為事實,故聲請人之主張,可以採信。本院審酌上情,並參閱前述監護宣告事件卷內所附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精神鑑定報告書,考量相對人生活無法自理,依其病症非短期所能治癒,而需長期療護,是其日後所需之醫療、生活及照護費用確屬可觀。依照聲請人陳明之處分財產計劃,其擬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售予其姊即相對人之長女李OO,所得款項作為相對人日後之生活及照護費用之支出,而觀諸聲請人補正提出之農地買賣契約書,其上並未記載不動產買賣總價金,是本院除審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農牧用地,其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0元,另外也主動查閱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網站,查得自民國(下同)112年12月起至113年12月間雲林縣OO鄉OO段同地段交易資料中,相鄰近者有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交易1筆,又前述OO地號土地於113年5月17日交易價格為每坪6,000元即每平方公尺1,815元,且前述OO地號土地為農牧用地、面積2,312.8平方公尺、當期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0元,將前述OO地號土地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比較,復對照地籍圖資顯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與前述OO地號土地形狀均呈現長方形且完整等等情形,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地籍圖資網路查詢、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等件附卷可以參考,故本院綜合衡量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在位置、使用類別、短期間全部變價之容易程度、交易市場談判磋商能力、親人間承購等等因素,認為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買賣單價應不得低於每平方公尺1,800元,始屬對相對人有利。此外,聲請人如選擇將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予具公信力之金融機構方式以為支應相對人之醫療與照護費用,對相對人並無不利,亦為可行。從而,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又聲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得款項,聲請人自應依 民法第1112條規定,妥善使用該款項以養護、治療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及生活。又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再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1113條、第1100條、第1101條第3項、第1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均在此一併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表: 財產坐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使用地類別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4,025 農牧用地 1,000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