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11
案號
ULDV-113-監宣-469-2025031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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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唐淑娟 相 對 人 唐幸富 關 係 人 唐幸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唐幸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唐淑娟(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唐幸桂(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 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099條之1 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 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