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3-28
案號
ULDV-113-監宣-78-20250328-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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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莊昇澒 相 對 人 莊李喜久 關 係 人 劉素琴 莊福星 莊適嘉 莊適榮 莊適端 代 理 人 張君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莊李喜久(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莊適端(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莊適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共同監護人,並應依附表 所示方式執行監護職務。 指定莊適嘉(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莊昇澒、關係人劉素琴(下稱其名) 分別為相對人之孫子女(相對人次子即關係人莊適榮《下稱其名》之次子)、次媳,相對人於民國112年4月1日因老人痴呆及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指定聲請人莊昇澒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劉素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關係人則以: ㈠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配偶莊福星(下稱其名):對於相對人符 合監護宣告的程度沒有意見。相對人目前住在西螺基督教醫院,我現在的身體狀況好,平常有去看相對人,現在與外勞同住,平常長子即關係人莊適嘉(下稱其名)會回來探望我,而平常有事情的時候,長女即關係人莊適端(下稱其名)會幫忙處理,由莊適榮擔任相對人的監護人,我比較放心等語。 ㈡莊適嘉: 對於相對人符合監護宣告的程度沒有意見。莊適端總共從相 對人崙背郵局、崙背鄉農會有提領50萬元以上,但父母親沒有額外的支出,莊適端顯有盜領相對人存款的嫌疑。相對人的財務部份,希望由我跟莊適榮共同監督等語。 ㈢莊適榮: ⒈對於相對人符合監護宣告的程度沒有意見。我是相對人的次 子,我與父母親比較親,相對人也是希望由我照顧他,但是因為我住在臺中,所以沒有辦法,相對人現在住在機構,所以何人照顧都可以,但相對人留有財產3、4千萬元,這個都是父母親的血汗錢,現在有人對於這些錢有不軌行為,如果由我來監護的話,可以對相對人比較有保障。而莊適端照顧相對人不是很盡心盡力,因為莊適端的要求,導致外勞有3次請辭,我也希望將父母親接送回去臺中與我同住,但隔天莊適端的兒子又將我父母親接回去雲林。莊適端照顧相對人那麼久,卻發生重大變化,其於春節之後莊適端在群組裡面叫其他兄弟姊妹回來要分財產,但父母親都還在怎麼可以分財產,莊適端就叫我兒子(即聲請人)處理。父母親都在退化中,所以我要照顧父母親,但是莊適端卻跟我說父母親已經將財產要歸屬給他,如果要將父母親帶去臺中可以,需要莊適榮自己負擔父母親的費用。 ⒉相對人的郵局存款帳戶在113年4、5、6月分別被莊適端提領3 1萬5千元、8萬7千元、7萬元,莊適端竟還表示相對人的郵局帳戶已經沒有錢,於113年7月要求莊適嘉、莊適榮開始負擔費用父母親的生活費用,並且每人每月要匯款2萬2千元,當時父母親並沒有特別或額外的支出,而除了領取相對人郵局的帳戶以外,還有提領相對人崙背鄉農會的帳戶,113年9、10月莊適端分別在相對人的崙背鄉農會帳戶領取3萬元、5萬元,並於同年11月解除定存160萬元,但都沒有跟莊適嘉、莊適榮說,還要莊適嘉、莊適榮持續匯錢供給相對人生活,莊適端解除上開定存存款之後,於113年11、12月、114年1月又分別從相對人崙背鄉農會存款帳戶提領7萬8千元、6萬5千元、4萬元,這些錢加起來有26萬3千元,莊適端均未告知用途,此時莊適嘉、莊適榮已經開始負擔相對人每月的2萬2千元的扶養費,所以不知道莊適端為何還要領相對人帳戶裡面的那些錢等語。 ㈣莊適端之代理人: ⒈相對人每個月匯款2萬元給莊福星,相對人有郵局跟農會的帳 戶,但裡面已經沒有錢,剩下的屬於定存。屬於莊適榮、劉素琴的物品會歸還。 ⒉為什麼莊適端要擔任監護人,不管是身體或者財產,莊適端 已經照顧相對人數十年,莊適榮、莊適嘉只是過年期間回來看望而已,就照顧而言,沒有任何人比莊適端更適合擔任。聲請人及其他關係人說相對人當時沒有馬上就醫,但家裡有裝監視器,外勞有打電話給我,我1分鐘就接電話,而且也叫外勞如何報警,自己也馬上報警。此外,莊適榮、莊適嘉住在臺中、臺北,每個月的照顧金也沒有如期給付,我們認為莊適端適合擔任監護人,管理相對人財產的金流完全沒有問題。相對人的財產管理不管法院指定給誰,希望相對人都是由莊適端及我照顧等語。 ㈤劉素琴:之前我公公莊福星聘請外勞,是由我兒子(聲請人 )提出申請,照顧的費用是由3名子女匯錢支應,原本是想要讓莊適端就近照顧相對人,後來因為莊適端蓄意爭取財產,才會聲請本件。相對人沒有住院之前,因為老人家年紀比較大,我們私人的財產、權狀以及我婆婆的現金存摺,都由莊適端保管,而相對人的財產有不動產、現金,現金部分為郵局的定存及郵局、農會的存款,當初都是我與相對人去寄存,因為莊適端就近照顧,所以被莊適端拿走,我有跟莊適端說關於我們自己的錢應該歸還給我們,但是莊適端都沒有表示,而且相對人及其夫莊福星的物品都在莊適端保管中,我們希望莊適端可以歸還,莊適端不適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等語。 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彰化 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等件為證。復據鑑定人即廖寶全診所廖寶全醫師出具鑑定報告稱:相對人是1位老年失智症合併嗆咳窒息的86歲女性,身上置有鼻胃管、尿布、尿管及氣管內管連接呼吸器,理平頭,全身關節攣縮,持續臥床,意識僵呆嗜睡,大聲喊叫可以睜開眼睛但沒有回應,對痛刺激也沒有明顯反應,失語且無眼神接觸,日常起居如灌食、翻身、抽痰及個人衛生需專人照料,無法處理個人事務,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辦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障礙回復可能性低,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有鑑定人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本院審酌上情,認為相對人現已因老年失智症導致重度智能及言語障礙狀態,而無法表達其內心意思,日常生活起居均須他人協助照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狀,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因聲請人及劉素琴、莊福星、莊適嘉、莊適端、莊適榮對於 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人選意見分歧。經本院依職權函請雲林縣政府委託之雲林縣家園關懷協會對聲請人及上開關係人就關於選定監護人並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進行訪視,據該會提出訪視報告評估結果略以:「㈠訪視情形:⑴聲請人表示:相對人未失能罹病前一直都是與次子一家同住,且相對人是家中掌權的人,相對人次子的薪水都要上繳給相對人,相對人也是掌管家裡的財產使用及分配,所以相對人的配偶並無現金存款,如果相對人的財產被不當使用,其配偶沒錢支付外勞照顧費用,以後會很可憐。因為聲請人從小由相對人及其配偶帶大,感情一直很好,相對人之長子住在北部不常回來,後來相對人身體逐漸退化後,有請外勞到家照顧,費用都由相對人帳戶來支付,但是相對人長女掌控性很強,又因同住在崙背鄉附近,藉口要照顧相對人夫妻,藉機把相對人的身份證件、健保卡、存摺、印鑑、房屋土地所有權狀等全部帶走,說要幫忙保管,卻沒有向其他家屬公開這段時間的支出明細,而且請外勞時很強勢規矩很多,什麼事都要聽他指揮,家裡也裝有監控攝影,但是不願對其他家屬分享網路,因此其他家屬都無法看網路幫忙照看,最離譜的是不准外勞踏出家門,所以現在外勞本身需要的東西,都會等聲請人回來時,再請相對人之孫媳協助購買給外勞使用,因此從以前到現在已經換過很多任外勞。此次相對人會嚴重到需要住進護理之家,也是因為相對人在家跌倒,外勞緊急聯絡相對人長女時,電話卻不通,直至3小時後相對人長女才回電,這段時間外勞也不敢外出向鄰居求救,因此延誤到醫療時機,導致嚴重失能無法在家,故於113年5月只好入住雲基護理之家接受照護(需要呼吸器),簽約和緊急連絡人都是相對人長女。但是同年9月間相對人次子卻接到相對人長女來電,告知相對人的錢不夠支付機構費用,要相對人次子匯款2萬5千元,故聲請人覺得不能任由相對人長女予取予求,乃聲請監護宣告,希望取得監護權,將相對人的身份證件及存摺、印鑑、房屋土地權狀等取回,讓相對人之現金、不動產不要被變賣用完,以保護相對人的財產。⑵相對人次媳劉素琴表示:之前本來就是同住,相對人次子很孝順很聽話,與相對人的互動關係好,但是個性較溫和,所以相對人長女叫相對人次子匯款說要支付機構費用,相對人次子不敢拒絕,因其觀念就是照顧父母是兒子的責任,但相對人長子根本不理會,說相對人的帳戶應該還有現金,可是因為相對人長女對於相對人的支出及財產均不願公開,所以只好向法院提出監護聲請,並表示其願意擔任會同人來協助管理相對人的財產,安心讓相對人在機構被全日照顧,因為相對人次子個性較軟弱,所以才會挺身而出。⑶相對人之夫莊福星表示:因為相對人已經住到呼吸病房,意識不清,所以同意幫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但是問到相對人的監護人選時,眼睛看著坐在附近的長女和外孫不發一語,社工詢問其是否對於相對人之監護人選不想表示意見,另外對於相對人的目前財產使用及分配,也表示不了解,好像聽相對人長女說,子女每個人每月要匯款2萬5千元給相對人長女作為醫療及照顧支出費用。⑷相對人長女莊適端表示:同意幫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但是希望自己能擔任監護人,不同意聲請人來擔任相對人的監護人,其自述因為數十年來都是由其照顧相對人及相對人之夫,所以最清楚相對人的財產管理,現在相對人入住的機構緊急連絡人也是相對人長女,相對人長子長年住在臺北,1年回家的次數不到3次,相對人次子與聲請人都住在臺中,之前只回來照顧1天,結果就放任長輩自己在家,不顧安危,十分不負責任,而且聲請人先前在相對人之夫不知情狀況下,轉移農地變賣,希望讓真正用心的人來照顧相對人夫妻。相對人長女並表示相對人的身份證、印章、存摺及不動產資料,一直以來都是由其協助相對人保管,相對人有定存190萬元及不動產3筆,但當社工詢問其保管期間的花用支出明細,是否會告知相對人之配偶及其他子女並透明公開帳戶時,相對人長女不發一語,其子女即相對人之外孫在一旁轉移話題,表示聲請人的用意就是要利用當監護人的權力來取得相對人名下的財產,包含想要解約定存,實屬居心不良等語。⑸相對人長子莊適嘉表示:最近1次探視相對人的日期是113年11月20日,互動頻率是每個月1次,與相對人長女所述其長年住在臺北,1年回家的次數不到3次的說法顯有出入,未來期待相對人早日清醒康復,希望能擔任監護人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不同意共同監護。㈡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相對人如受監護宣告,建議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及因關係人莊適嘉為相對人長子,想承擔責任並有意願擔任會同人,建議由相對人之長子莊適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有雲林縣家園關懷協會113年11月7日113雲家字第0290號、113年12月12日113雲家字第0338號函暨所附成年監護訪視調查評估報告在卷可參。 ㈢聲請人及莊適榮、莊適嘉主張莊適端於保管相對人之身份證 、印章、存摺及不動產資料期間,有不當使用相對人財產之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崙背郵局、崙背鄉農會調取相對人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核結果,相對人所有由莊適端保管支用之崙背郵局存款帳戶於113年4、5、6月分別遭提領31萬5千元、8萬7千元、7萬元,相對人所有由莊適端保管支用之崙背鄉農會存款帳戶,於113年9、10、11、12月分別遭提領3萬元、5萬元、7萬8千元、6萬5千元,足見莊適端於8個月內自相對人帳戶提領69萬5千元存款,且依聲請人及各關係人所述,相對人及其夫於上開期間亦無額外之重大開支,莊適端之代理人到庭固陳稱莊適端在這段期間保管相對人財產有合理處理相對人事務,並表明會提出資料等語,惟迄今均未提出任何資料佐證。從而,莊適端於保管相對人財產期間,確有不當使用相對人財產之情形,足以認定。 ㈣本院參酌上情,並考量莊適端於保管相對人之財產期間固有 不當使用相對人財產之情形,惟其與相對人同住並照護相對人多年,目前亦為相對人所住西螺基督教醫院之緊急聯絡人,處理相對人之緊急事務,而莊適嘉、莊適榮則分居臺北市、臺中市,難以就近照顧相對人,暨參酌莊適嘉、莊適端、莊適榮均對對方是否能適切運用相對人之財產及妥適照顧相對人互信不足,及聲請人所陳及事證、訪視報告、莊適嘉、莊適端、莊適榮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認莊適端、莊適榮既均屬相對人之至親,有意陪伴、照顧相對人生活起居,而雙方時間、生活距離遠近,各有所長,宜允相互配合,又為確保相對人之財產能用所當用,爰選定莊適端、莊適榮擔任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並應依如附表所示共同或分別執行監護人之職務,及指定莊適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莊適端、莊適榮自當協力共同提供以求相對人之完善生活及醫療照顧,以維相對人最佳利益。至於聲請人及劉素琴分為相對人之孫子女及次媳,其等請求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相對人尚有最近親屬之子女莊適嘉、莊適端、莊適榮等人存在,由其等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不妥適,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附表: 監護人莊適端、莊適榮共同監護相對人莊李喜久之方法如下: 一、相對人之醫療照護與生活照顧部分: 相對人住院於西螺基督教醫院,其平日生活及醫療照護決定 (含一般醫療行為),由監護人莊適端、莊適榮決定,監護人莊適端、莊適榮接獲照護機構或醫療機構通知時,應即通知他方,到場之一方得單獨為有利於相對人之決定。如不及通知他方,到場之一方得單獨為有利於相對人之決定,但應於決定後立即通知他方,至遲不得逾決定後之翌日24時通知。 二、相對人之財產管理部分: ㈠相對人所開設存摺、印鑑、權狀等所有財產均交由監護人莊 適榮單獨保管,就相對人之相關生活、醫療及養護開銷,監護人莊適榮得自行提領、決定、動用相對人帳戶金額或現金,但每月以3萬元為上限,若當月有特殊緊急需求超過3萬元,須經監護人莊適端共同同意後始得動用;但監護人莊適端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並應積極配合。 ㈡監護人莊適榮應每年作帳,並於每年1月15日前,將前1年之 帳目影本及原始憑證影本以電子平台、LINE或郵寄等方式, 使監護人莊適端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莊適嘉得以閱覽了 解並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