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ULDV-113-簡上-28-20241009-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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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周妙霜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廖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民國113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後,惟因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