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4
案號
ULDV-113-簡上-64-2025022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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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莊子賢律師 被上訴人 鄭陳月春 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