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ULDV-113-簡上-81-20241202-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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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林洋守 被 上訴人 林祐仲 訴訟代理人 林浩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 11日斗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六簡字第391號)提起上訴 ,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主張: ㈠上訴人強迫被上訴人必需以被上訴人名義在臉書上發表文章 ,惟被上訴人認為可能有妨害他人名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因而於臉書貼文後,將臉書上內容不妥之文章刪除。豈料上訴人因看不到被上訴人臉書貼文,因而火冒三丈,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中午11時撥打電話給被上訴人,在電話中上訴人口氣凶悍,並以三字經辱罵被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附件所示內容之辱罵及恐嚇言詞,揚言「要來我家找我,要追殺,說他是瘋子、神經病,別惹他,要追殺」等語。 ㈡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上開恐嚇言語,致心生恐懼、陰影不斷, 於112年8月1日起至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精神暨身心科就診,發現罹患調適障礙並焦慮、緊張、失眠等病症,足認被上訴人健康權已遭受不法侵害,且被上訴人所罹患之病症與上訴人之恐嚇言詞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此,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㈢被上訴人即原審原告於本院除引用原審之陳述及舉證外,並 補稱:如果人沒有違法,其實都不用擔心是否有錄音錄影的問題,再者,就算被上訴人是否是代書或與上訴人之間有無合約糾紛,都可以透過法律或是其他合法管道解決,而不是只要有糾紛,就可以強制或恐嚇的方式逼迫他人,且本件會將PO文下架也是因為被上訴人擔心會有涉嫌妨害名譽的問題,因為上訴人不敢用自己的名義,卻要求被上訴人PO文,如果不違法,為何要這樣做?另鈞院也可以聽錄音中上訴人的口氣,及今日上訴人當庭的口氣,會讓人感到害怕而不得不PO文的感覺等語。 二、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則以: ㈠上訴人於112年間委任被上訴人處理購買不動產事宜,因被上 訴人未盡注意義務,致上訴人取得之不動產有占用公有地之情形,被上訴人一方面自願協調上訴人與他人間之財產糾紛,一方面又向他人提出不利於上訴人之條件,有背信之舉,且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隱瞞其不具備地政士資格之事後,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達成協議,由被上訴人撰寫自白書發布於被上訴人臉書,揭露不動產仲介交易中之缺失,被上訴人並將臉書貼文內容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上訴人,然上訴人於112年7月31日致電被上訴人詢問為何上訴人看不到臉書貼文兩造因而發生爭執,上訴人因情緒激動,在對話中夾雜髒話,僅係個人情緒之發洩,至對話中所提「追殺」係指上訴人會追究被上訴人隱瞞其實際上不具備代書資格、背信之情事,上訴人未曾為任何加害被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之惡害通知,何來恐嚇之說?被上訴人提出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記載調適障礙並焦慮、緊張、失眠等語,僅能證明被上訴人疑似有調適障礙並焦慮、緊張、失眠等情形,不足以證明上訴人上開行為與被上訴人至身心科就診有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並未對被上訴人有任何侵權行為,上訴人雖於兩造通話過程中口出不雅之語,然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通話長達1小時,倘被上訴人心生恐懼,豈有可能於112年8月10日主動打電話給上訴人?又上訴人所為情緒性之言語,難認有侵害被上訴人人性尊嚴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之情形,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之行為侵害被上訴人之身體健康,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顯無理由。 ㈡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於本院除引用原審之陳述及舉證外, 並補稱:被上訴人於一審所提出的診斷證明書,不能證明與 伊有關,因為兩造在電話中的討論口氣相當平和,且被上訴人是從112 年8 月1 日才開始看醫生,但兩造間的糾紛是在112 年5 月、6 月間開始。被上訴人在112 年5 月26日在伊住家承諾,要幫伊處理四件事情,所以伊才打電話給被上訴人,在電話中伊被激怒了,而且被上訴人還有偷錄音,可見被上訴人沒有心生畏懼,本件根本沒有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件原審為上訴人部分勝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 上訴人100,000元,及自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並未上訴,是該部分業已確定),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又判決書內 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亦有準用。本院對兩造所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爰引用第一審判決關於理由之記載。以下僅就兩造在第二審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加以判斷。 五、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一審所提出的診斷證明書,不能證 明與伊有關,因為兩造在電話中的討論口氣相當平和,且被上訴人是從112 年8 月1 日才開始看醫生,但兩造間的糾紛是在112 年5 月、6 月間開始。被上訴人在112 年5 月26日在伊住家承諾,要幫伊處理四件事情,所以伊才打電話給被上訴人,在電話中伊被激怒了,而且被上訴人還有偷錄音,可見被上訴人沒有心生畏懼,本件根本沒有侵權行為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㈠上訴人因不滿被上訴人處理房地買賣事宜所衍生之瑕疵,致 其權利受損,於112年5、6月間要求被上訴人於臉書發文說明交易過程之缺失,被上訴人於臉書貼文後,因恐涉及妨害他人名譽,因而刪除貼文,詎上訴人因此心生不悅,竟於112年7月31日撥打電話予被上訴人,在長達近1小時之電話通話中,上訴人不斷口出「幹你娘」「幹你娘機歪」等粗鄙之言語,並以「我覺得你在搞鬼。你在做啥小,你在搞我」「現在換我追殺你哦」「我可能會去追殺你所有的人」「反正我賭爛起來,我就是每個人都想要幹,我都是恩仇必報的,大家都閃不掉,你要閃就儘量閃,但被我找到,我就累積的更多」「不要搞我,我不是一般人,我是神經病,我要追殺這事,你聽懂了嗎」等語恐嚇被上訴人,有112年7月31日電話錄音譯文在卷可考。按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惡害之通知恫嚇他人,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且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使人發生畏怖心即屬之。上訴人於電話中稱「換我追殺你哦」「我可能會去追殺你所有的人」等語,顯係以加害生命之惡害恫嚇被上訴人,足以使被上訴人心生畏佈,自屬故意侵權行為。上訴人主張:其在電話中語氣平和,並未對被上訴人有任何侵權行為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洵不足採。 ㈡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上開恐嚇言語,心生畏懼,因此罹患調適 障礙焦慮、緊張、失眠等病症,有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且被上訴人嗣後陸續於112年8月1日、8月5日、8月19日、9月16日、10月18日、10月21日、11月18日、12月16日持續至精神暨身心內科就診近4個月,倘非被上訴人確實罹患上開病症,被上訴人豈有於4個月內陸續8次往返醫院掛號、就診、領藥之必要?由此足證被上訴人精神受創非輕。而被上訴人於112年8月1日前無精神暨身心科就診紀錄,此有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113年9月11日院醫病字第1130003891號函文1份在卷可稽。堪認被上訴人係因遭上訴人言語恐嚇追殺以後,始開始至醫院精神暨身心科就診,是被上訴人係因上訴人恐嚇言語,以致精神健康受有損害,應堪認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不能證明與上訴人有關云云,顯不足採。 ㈢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原判例、110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國中畢業,每月收入約8萬元,被上訴人大學畢業,擔任代書助理,每月收入約10萬元,業經兩造於原審時陳明在卷,本院審酌上訴人因房地買賣糾紛,在與被上訴人之電話對話中不斷口出粗鄙不堪之三字經等言語,並一再以言語恐嚇被上訴人,致被上訴人健康受損,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被上訴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0元,應屬適當。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 付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原審判決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9條、第454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件: 1.【11:18】林洋守「我咧幹你娘,我覺得你在搞鬼。你在做啥 小,你在搞我」 2.【13:25-14:29】林佑仲「我很害怕,我又沒有怎樣」;林洋 守「你現在在哪裡?你現在在哪?換我過去找你,你現在人在哪裡?」;林佑仲「我不要,我不要這樣子啦,你這樣很恐佈」;林洋守「你會生心恐懼哦,好,那我知道你要做什麼,現在換我電你」 3.【18:00】林洋守「我今天跟你講這個,覺得很白爛,你講啥 小,我咧幹你娘機歪,你是在講啥小,你在灰什麼,你在討啥小,我咧幹你娘機歪,你跟我討論5、6年前的事做什麼,你跟您爸在灰啥小。 4.【18:45-20:00】林洋守「幹你娘,現在換我追殺你哦,你試 試看啦,你娘機歪咧,你現在跟您爸講啥小,你在講啥小」 5.【31:15】林洋守「因為8月5日要到了,時間接近我會越來越 緊繃,但過了我會怎麼我不知道,我可能會去追殺你所有的人,或怎麼我不理解,你也不用問我,反正我賭爛起來,我就是每個人都想要幹,我都是恩仇必報的,大家都閃不掉,你要閃就儘量閃,但被我找到,我就累積的更多」 6.【37:19】林洋守「幹你娘,你跟您爸灰啥小啦,幹你娘機歪 ,你娘機歪」 7.【39:24】林洋守「幹你娘機歪,你在兇什麼,幹你娘機歪」 8.【40:08】林洋守「我跟你的朋友不一樣,我是瘋子,我有神 經病」 9.【41:48】林洋守「不要搞我,我不是一般人,我是神經病, 我要追殺這事,你聽懂了嗎」 10.【46:45】林洋守「幹你娘機歪,你神經病了你」 11.【47:06】林洋守「你第二封我等到現在都還沒有,再來的 你還沒有寫出來,你今天告訴我不想寫,那我告訴你,你給我拖過這段時間,我會追究你,我不知道你要怎麼還給我」 12.【47:55】林洋守「我覺得你很機歪,你知道嗎?我覺得你 很機歪,你知道嗎?」 13.【51:02】林洋守「幹你娘機歪(大聲吼),你現在跟您爸講 啥小啦,你他媽的,幹你娘機歪,你跟我灰啥小,我咧幹你娘機歪啦,你在灰啥小(大聲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