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ULDV-113-簡聲-1-20241217-1
字號
簡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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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曾品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建安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3年度簡字第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13年7月12日、113年8月16日、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僅泛稱「因維護 法律上之利益」,然並未具體敘明有何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又未具體指陳本院何次開庭法庭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究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為何不能以閱卷方式影印言詞辯論筆錄以達到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目的,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即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