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3

案號

ULDV-113-簡-108-20250303-4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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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慶忠 被 告 王家和 訴訟代理人 王志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家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 年2 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及警局郵件簽收紀錄表影本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1 項、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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