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1
案號
ULDV-113-簡-115-2024111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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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15號 原 告 王錫瑩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伯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龍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其中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賠償其車輛交易價值減損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部分,並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之範圍,依法應徵 此部分裁判費,查該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請求被告2人賠償其車輛交易價值減損150萬元部分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