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ULDV-113-簡-122-20250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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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靖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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