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ULDV-113-簡-61-20250123-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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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61號 原 告 林吳阿琴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原 告 林文教 林永麒 林淑婷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被 告 吳界榮 訴訟代理人 吳俊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 0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