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ULDV-113-簡-65-20250317-3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65號 原 告 建安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黃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品嵐間,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65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71,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 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