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8

案號

ULDV-113-簡-87-20241218-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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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87號 原 告 胡富仁 訴訟代理人 曾美英 被 告 王寧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五 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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