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1-15

案號

ULDV-113-繼-102-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謝鎮宇 關 係 人 胡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謝連抱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胡忠義為被繼承人謝連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 街00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謝連抱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謝連抱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6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 時,被繼承人謝連抱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 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謝連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鎮宇與被繼承人謝連抱均為雲林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2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亦未經親屬會議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系爭土地,爰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聲請選任關係人胡忠義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身分證影本、被繼 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本院112年2月18日雲院宜家溫決96繼字第231號函、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繼字第231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足證被繼承人之遺產確屬無人承認繼承之狀態,參以本件未有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 四、關於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聲請人已徵得地政士胡忠義同 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同意書及雲林縣地政士開業執照在卷可按,本院審酌關係人胡忠義現為執業地政士,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定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據此,本院認為由關係人胡忠義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併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故遺產管理人待本案確定後,尚須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進行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之程序,附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雅怡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