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3-13

案號

ULDV-113-繼-98-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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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陳建宏 關 係 人 陳美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楊旻澄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伍 仟元。 二、關係人陳美蓮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楊旻澄遺產管理人 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共計新臺幣壹萬柒仟元。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旻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以113 年度繼字第2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楊旻澄之遺產管理人,接任後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編制遺產清冊,至法院閱卷、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至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查詢金融遺產、聲請公示催告債權人、至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收受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0號返還存款事件,原預定113年10月31日開庭,後因颱風關係延至114年2月6日開庭,之後仍須分別至5家金融機構辦理結清作業。另聲請人已代墊公示催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雖公示催告期間尚未屆滿,但被繼承人之遺產僅有存款997265元,然關係人陳美蓮卻主張被繼承人古坑郵局之存款996120元為其所有,如關係人勝訴,被繼承人之存款將僅剩1145元,不足以支應遺產管理人費用,故依民法1183條規定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並命關係人先為給付遺產管理人報酬及遺產管理人所代墊之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 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㈠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㈡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㈢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是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惟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其報酬數額,是遺產管理人自得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酌定其報酬。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以113年度繼字第29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法為管理及相關程序之行為,且關係人已對被繼承人之存款遺產訴訟請求返還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繼字第2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家事聲請狀、本院113年度家催字第36號民事裁定、民事閱卷聲請狀、民事陳報狀、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民事庭開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㈡次查,法院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 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已有明定。是以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考量而為適當之酌定,且關於遺產報酬金額為本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證物所示,認被繼承人之遺產項目雖屬單純,但聲請人日後仍要以被告之身分,就關係人所提起之返還存款訴訟案件開庭辯論,訴訴程序甚為冗長複雜,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為15000元,並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又考量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具有共益性質,認屬民法第1150條 所稱之遺產管理費用,是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者,本能取得相當之報酬,並非無償處理。聲請人業已清查遺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堪認聲請人已依法履行其階段性職務。本件既為關係人陳美蓮發動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程序,關係人應已就遺產管理之難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程序所應墊付之費用,有所評估,且關係人已對於被繼承人之存款遺產主張返還,如關係人之主張獲法院勝訴判決,被繼承人所剩餘之遺產,將無法支應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遺產管理人所代墊費用,而有難以受償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與立法意旨,本院認為應命關係人先墊付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遺產管理費用之必要,否則,僅課以遺產管理人應負管理之責任,而不許行使請求報酬及代墊遺產管理費用之權利,漠視被繼承人屆時已無遺產可清償之事實,而使遺產管理人之權利受損害,顯有違誠實信用之原則。從而,聲請人聲請關係人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遺產管理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茲審酌本件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業經酌定為15000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及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亦經本院裁定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故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15000元及遺產管理人代墊之費用2000元,應由關係人先為墊付,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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