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4-10-21

案號

ULDV-113-聲-53-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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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楊森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美女等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7號請求拆除地上物返 還土地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洪儀芳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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