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ULDV-113-聲-55-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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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興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黃幼鑾 代 理 人 黃世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泓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3年 度重訴字第6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 六四號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鈞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履行契 約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當庭辯證據未詳列筆錄,影響聲請人權利至大,由聲請人譯文後作續開庭之證據,為此請求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4號履行契約事件之 當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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