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ULDV-113-聲-62-20241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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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黃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秀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 度重訴字第2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 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庭訊答詞之重點未有記載,證人答詢之 重點未能詳細獲取,而有聲請錄音核對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本院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訴訟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