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7
案號
ULDV-113-補-315-202411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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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5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華、楊佳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40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10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5,097元《即按被代位人即繼承人楊佳豪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繫屬時,其被繼承人楊福杉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價額【計算式:1,635,292元1/3=545,0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然原告僅繳納3,310元,尚不足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表:被繼承人楊福杉所遺之遺產【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數量 持分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土地 雲林縣○○鎮○街段000地號 178.03㎡ 22/181 251,024 2 土地 雲林縣○○鎮○街段000地號 74.83㎡ 全 823,130 3 房屋 雲林縣○○鎮○○里○○路00號 全 336,700 稅籍編號: 00000000000 4 存款 西螺鎮農會(活儲0000000000000000) 150,801 5 存款 第一銀行西螺分行(活儲00000000000) 13,637 6 其他 汽車1778-GM 40,000 7 其他 機車529-JPW 20,000 合 計 1,635,292 分 割 方 式 按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