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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5

案號

ULDV-113-補-370-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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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0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元明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20元《即按被代位人即繼承人魏佳鈴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繫屬時,其被繼承人魏萬遺產之價額【計算式:{〔(519.09㎡+1,721.65㎡)4,200元600/6720〕+13,000元}1/4=213,3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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