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日期
2024-10-14
案號
ULDV-113-補-387-202410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7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李樹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憲雄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次按,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原告請求 塗銷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權利範圍為全部)土地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為全部,其中被告廖淑玩、李豊義、李益全、李佩虹(上4人均為抵押權人李志政之繼承人)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75分之10;其中被告黃憲雄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75分之10;其中被告廖春芳、李玗玟、李依蓁、王愛玲、李婉翡(上5人均為抵押權人李俊雄之繼承人)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75分之10;其中被告廖弘謀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75分之25;其中被告李政翰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為75分之20,是本件請求塗銷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合計為4,200,000元(即依上開抵押權受擔保之債權額比例計算之擔保債權金額);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803,440元【計算式:66.40㎡12,100元=803,440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該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準,為803,4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暨提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地號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