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ULDV-113-補-460-20241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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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0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陳逸晉 法定代理人 陳威宇 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3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