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ULDV-113-補-478-20241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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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8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廖炫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桓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 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均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如被告應給付原告多少錢、何買賣契約無效、確認與被告間之何法律關係存在等),於法自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