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日期

2024-12-31

案號

ULDV-113-補-488-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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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8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楊薇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利興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 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 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次按,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原告請求 塗銷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權利範圍為全部)土地上,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為8分之2;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4,771,791元【計算式:433.12㎡44,069元2/8=4,771,7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該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為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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