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ULDV-113-補-490-20250313-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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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0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丁貴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619元【計算式:378,093元《即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66947分之4512)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372號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中之拍定價格》1/5(被代位人即繼承人沈虹花應繼分比例)=75,6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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